2015年5月8日,国务院正式印发《中国制造2025》,坚持“创新驱动,质量为先,绿色发展,结构优化,人才为本”的基本方针,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整体推进,重点突破,自主发展,开放合作“的基本原则。生物医药及高级医疗器械成为了重点发展的十大领域之一。
2015年7月22日,临床自查开始,中国进入了制药领域的改革区,转变一致评价政策的出台,医药研发,生产改革进入深水区。
2018年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下称《意见》)。此文的发布,代表中国要从仿制药大国变成仿制药强国《意见》主要从促进仿制药研发,提高仿制药质量疗效和完善支持政策三个重大突破进行,笔者将逐条进行解读:
第1条
明确仿制药品目录,政府引导“以患者为中心”的时代到来,这对重大传染病领域,尤其是孤儿药领域的药品研发和生产企业是重大利好,也是众多罕见病患者的福音。
但对医务人员的诊断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是罕见病,预计有很多医生无法确诊。例如,肺动脉高压的确诊率只有0.01%,这是真实的吗?分之一还高。
第2条
国家以重大专项的形式,解决行业内的技术问题,这对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很有帮助,形成“产,学,研”产业链,减轻企业负担,再增加各种鼓励措施,达到了两倍刺激的目的。
第3条
既然国家要大力推广推广仿制药,那么必将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执法,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由于专利具有地域性,国外原研厂家的专利保护在中国国内必将被弱化。
第4条
加强一致性评价工作,绝非国家的口号。
现在,国家针对289药物的一致性评价有强行规定,但是有实力的企业也在自己的上千个文号中,挑取有临床价值的产品自行实施一致性评价工作。
这反应了企业从自身本身考虑的产业布局,也为众多患者能使用上安全有效的药物提供了保障。
第5、6条
推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不是制剂一个学科的工作,要求制药行业开展全部产业链的升级替换,包括组成制剂产品的原辅包和制剂设备等。
第7、8条
此两条代表国家对药品质量和监管的决心,优化审评审批流程只是改革的一个方面,其核心目的还是在药品生命周期内,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加强监管力度。
第9条
这方面从采购的角度促进仿制药的研发、生产、投入市场。
根据国务院前期发布的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无法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也会随着竞争对手的逐步完成而慢慢退出市场。
这预示着国家不仅仅通过研发、生产,还要通过市场来解决现在市场散乱小的局面。
第10条
这从患者适用性上促进仿制药与原研药的相互替代。
笔者认为,需要对医生(尤其是地方县市级医生)做相应的宣传,而不是在制药工业界强调。现在的制药工业界都认识到国家的导向,力争将仿制药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的与原研药的相互替换,还在于医生开具的处方。
很多县市级的医生,甚至是主任医师,还停留在国产药的纯度比进口药纯度低的认知程度上,根本对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没有任何概念。医生对病情严重和经济条件好些的患者,开进口药处方,对病情较轻或经济条件不好的患者开国产药处方的情况十分严重,这实在令人担忧。
第11条
据报道,很多省份的养老金告急,相信国家医保负担也是很重的。中国在未来的10-30年内会向老龄化社会转变,用药特征可能会更加集中,用药数量将会有较大增幅,国家为了减轻医保负担,鼓励使用疗效等价的仿制药,具体做法是及时将获批仿制药纳入医保目录。
本质上来讲,这对国家和企业是一个双赢的局面,国家可以保障人民健康水平的前提下,减轻医保负担,企业也可以保障稳定的收益。
第12条
这条不用过多解释,虽然一直没有具体政策落地,但是遇到公共卫生安全或公共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等非常情况时,不会由企业主导知识产权。
当然,国家也可能做出惠税补偿。
第13条
此项惠税政策对现有研发企业影响甚小,是高新企业还是15%税率,不是高新正常缴纳税款,一如既往而已。
但是在充分考虑药品成本,制定科学合理的采购价格后,预计买一盒药在几元钱的时代要结束了,药品价格虽比不上原研,但是价格应有所提升。
原料药价格垄断行为层出不穷,这也是信用社会所不允许的,是国家的重点监测对象。
第14条
现有很多制药企业正在做制剂国际化,并且国家推进仿制药国际化是大利好。
目前,真正能做制剂国际化的制药企业不多,这是因为受到了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国内大力推行一致性评价,国外的一些制剂专家也纷纷回国,力推医药改革大潮。相信,未来中国的仿制药技术会很快提升,技术问题挡不住中国仿制药国际化。
挡住中国仿制药国际化的是市场销售等因素。如果一家企业只有一两个品种ANDA了,这个企业面临的是巨大的研发成本投入,而在美国市场很少有所建树,因美国的代理不会和只有一两个品种的企业玩耍。在这种情况下,过美国的ANDA就是变成了一个噱头,这是值得警醒的问题。
第15条
此项为做好宣传引导。《意见》虽然明确说对人民群众做宣传,但个人认为最重要的是对医务工作者的宣传教育,因很多老百姓对于用何种药品完全没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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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8〕20号(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改的工作部署,促进仿制药研发,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更好地满足临床用药及公共卫生安全需求,加快我国由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跨越,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仿制药研发
(一)制定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建立跨部门的药品生产和使用信息共享机制,强化药品供应保障及使用信息监测,及时掌握和发布药品供求情况,引导企业研发、注册和生产。以需求为导向,鼓励仿制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供应短缺的药品,鼓励仿制重大传染病防治和罕见病治疗所需药品、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药品、儿童使用药品以及专利到期前一年尚没有提出注册申请的药品。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定期在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等相关平台发布,并实行动态调整。新批准上市或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载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上市药品目录集内容动态更新并实时公开。
(二)加强仿制药技术攻关。将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内的重点化学药品、生物药品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列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健全产学研医用协同创新机制,建立仿制药技术攻关联盟,发挥企业的主导作用和医院、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基础支撑作用,加强药用原辅料、包装材料和制剂研发联动,促进药品研发链和产业链有机衔接。积极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提高。
(三)完善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按照鼓励新药创制和鼓励仿制药研发并重的原则,研究完善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充分平衡药品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培育更多的药品核心知识产权、原始知识产权、高价值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在充分保护药品创新的同时,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促进仿制药上市。建立完善药品领域专利预警机制,降低仿制药企业专利侵权风险。
二、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
(四)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要细化落实鼓励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一致性评价工作。进一步释放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资源,支持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办检验检测机构参与一致性评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临床试验的积极性。对临床使用量大、金额占比高的品种,有关部门要加快工作进度;对临床必需、价格低廉的品种,有关部门要采取针对性措施,通过完善采购使用政策等方式给予支持。
(五)提高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质量。组织开展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质量标准制修订工作。推动企业等加强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研发,运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高质量水平。通过提高自我创新能力、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等措施,推动技术升级,突破提纯、质量控制等关键技术,淘汰落后技术和产能,改变部分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依赖进口的局面,满足制剂质量需求。加强对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质量监管,定期公布对生产厂家的检查和抽验信息。
(六)提高工艺制造水平。大力提升制药装备和智能制造水平,提高关键设备的研究制造能力和设备性能,推广应用新技术,优化和改进工艺生产管理,强化全面质量控制,提升关键工艺过程控制水平,推动解决制约产品质量的瓶颈问题。推进药品生产质量控制信息化建设,实现生产过程实时在线监控。完善企业生产工艺变更管理制度。
(七)严格药品审评审批。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严格审评审批标准,仿制药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受理和审评审批,提高药品质量安全水平。优化审评审批流程,提高仿制药上市审评审批效率。对国家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仿制药、列入鼓励仿制药品目录的药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支持的仿制药等注册申请优先审评审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完善仿制药注册申请的技术标准和指南体系。
(八)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加快建立覆盖仿制药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和质量追溯制度。加强对药物研发、生产、流通及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和质量抽查,严肃查处数据造假、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检查和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完善支持政策
(九)及时纳入采购目录。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按药品通用名编制采购目录,促进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和原研药平等竞争。对于新批准上市的仿制药,相关部门应及时编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编码,对应的通用名药品已在药品采购目录中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应及时启动采购程序;对应的通用名药品未在药品采购目录中的,自批准上市之日起,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及时论证,积极将其纳入药品采购目录。国家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药品,无条件纳入各地药品采购目录。
(十)促进仿制药替代使用。将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在说明书、标签中予以标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便于医务人员和患者选择使用。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加强药事管理,制定鼓励使用仿制药的政策和激励措施,加大对临床用药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除特殊情形外,处方上不得出现商品名,具体由卫生健康部门规定。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合理使用情况考核,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医生进行公示,并建立约谈制度。强化药师在处方审核和药品调配中的作用。在按规定向艾滋病、结核病患者提供药物时,优先采购使用仿制药。
(十一)发挥基本医疗保险的激励作用。加快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原研药按相同标准支付。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药品纳入目录。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不得按商品名或生产厂家进行限定,要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确保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同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通过医保支付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仿制药。
(十二)明确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路径。依法分类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提高药品可及性。鼓励专利权人实施自愿许可。具备实施强制许可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强制许可请求。在国家出现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防治重特大疾病药品出现短缺,对公共卫生安全或公共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等非常情况时,为了维护公共健康,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施强制许可的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给予实施强制许可或驳回的决定。
(十三)制定预算优惠政策和价格政策。逐步完善的优惠政策,仿制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申报税前加计代替。仿制药企业经认定为新兴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指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要加大扶持力度,支持仿制药企业工艺改造。鼓励地方。坚持实际出台支持仿制药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进一步提高支持力度。持续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药品价格的机制,做好与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衔接。坚持药品分类采购,突出药品临床价值,充分考虑药品成本,形成有升有降,科学合理的采购价格,调动企业提高药品质量的积极性。加强药品价格监测,依法严厉打击原料药价格垄断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推动仿制药产业国际化。结合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重大突破,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交流,加快药品研发,注册,上市销售的国际化步伐。支持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建立跨境研发合作平台。积极引入先进管理经验和关键工艺技术,鼓励境外企业在逐步建立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
(十五)做好宣传指导。卫生,药品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传播药品知识和相关信息,以提高人民群众对国产仿制药的信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教育,改变不合理的用药习惯,提高合理的用药水平,推动仿制药替代使用。及时应对社会变革,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参与预期,形成良好的改革替代。
改革完善的仿制药供应保障和使用政策,事关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事关医药行业健康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细化出台工作方案和配套细则,完善抓举的工作机制和办法,把责任压实,要求提实,考核抓实,积极稳妥推进,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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